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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辽宁道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04发布人: 米乐体育直播视频回放

        危险品)、矿产品(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炉料、机电产品、建材、塑料、纺织品、服装、轻工产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销售;家电回收(不含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物流信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2,186.24万元,净资产为3,709.00万元;2020年,该公司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78,069.18万元,实现净利润659.88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电子化学材料及配套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电子科技类产品及电子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化学材料及配套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和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36,857.64万元,净资产为110,884.98万元;2020年,该公司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36,673.41万元,实现净利润2,379.58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念化路8号2幢1楼(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经营范围:高纯氨、氨水(副产)、环己酮生产(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739.50万元,净资产为3,580.52万元;2020年,该公司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790.07万元,实现净利润234.31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聚氨酯复合板、聚丙烯发泡产品、高发泡聚苯乙烯、高发泡聚乙烯、ABS板材、汽车及轨道交通用GMT新型轻质复合材料的生产。 服务:聚氨酯复合板、聚丙烯发泡产品、高发泡聚苯乙烯、高发泡聚乙烯、ABS板材、汽车及轨道交通用GMT新型轻质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含下属分支机构营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40,574.51万元,净资产为22,417.80万元;2020年,该公司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35,004.05万元,实现净利润1,022.45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开展氟硅产业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进行新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等。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院总资产为519.77万元,净资产为456.61万元;2020年,该院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388.26万元,实现净利润54.5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院总资产为34,723.26万元,净资产为23,710.15万元;2020年,该院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91,564.76万元,实现净利润656.0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营业范围:其他高压容器A2级、罐式集装箱C2级制造、设计、修理(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其他高压容器A2级、罐式集装箱C2级销售;罐式集装箱、有色金属制品、换热器、非标设备及金加工制造、修理、销售;成套机电仪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货物进出口(法律和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院总资产为89,590.91万元,净资产为33,030.93万元;2020年,该院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1,740.03万元,实现净利润635.95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生物科学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环保工程;餐厨垃圾处理;有机肥(腐植酸专用肥)生产及销售;土壤调理剂生产及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该院总资产为9,363.22万元,净资产为1,696.41万元;2020年,该院实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1,033.98万元,实现净利润-1,733.6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电子过磅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贸易代理;肥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木材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限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71,863.87万元,净资产为38,291.51万元;20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0,951.22万元,实现净利润2,167.1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中巨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巨化昭和电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10.1.3(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其余均为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孙公司,该等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均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约情形。

        2021年度关联采购、销售、服务计划依据公司拟与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的《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编制,定价政策和依据以市场价为原则协议定价。

        根据化工生产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实际,为规范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发挥双方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的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双方生产经营安全与稳定,维护双方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与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续签《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书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公司在具体执行前,尚需将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乙方(本公司,含附属企业,下同,)所需甲方(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下同)自产的萤石等产品由甲方优先保证供应;甲方所需乙方自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氮气、除盐水、压缩空气、副产氟石膏、副产铁矿砂、硫酸、副产氯化氢、副产氢气、乙炔、液碱、副产盐酸、二氯甲烷、PTFE、PVDF、FEP等以及甲方零星使用的乙方产品由乙方供应。乙方自产或循环利用之外的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汽(高、中、低压)由甲方供应。

        要求对方供应的原材料、能源、产品等,在每季度末前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下季度的用量计划。供应方应优先安排供应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地满足对方生产需求。因生产异常不能满足供应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优先满足乙方的运输要求,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同时为乙方提供汽运配载平台服务,帮助乙方降低物流成本、监控产品流向。

        在乙方未具备相关资质等条件前,乙方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产品计量、仪器仪表检测等,由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甲方提供排污公用渠道和对乙方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负有监测、处理责任。甲方为乙方提供综合治理设施和“三废”处理服务。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环保监督。甲乙双方如因“三废”排放超标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平台服务;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制度的规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投标同等条件下,将项目建设尤其是引进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质量监理等优先发包给甲方。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甲方可将部分通用物资委托乙方集中采购;双方可将部分紧缺原材料委托另一方代理采购。

        甲乙双方有权对上述招投标及物资采购行为互相监督,确保该经济行为符合双方利益要求。

        双方共用的排水渠道、厂区道路及照明设施、管廊、绿化养护等日常维护服务由甲方负责,其合理维护成本由双方在区域内的经营单位按统一分摊标准分担。

        乙方涉及工艺技术保密的非标设备制作,以及难以自行解决的设备维修、备品备件加工可由甲方提供专业设备制作。

        甲方技术改造、新产品与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可委托乙方提供研发服务。技术改造、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所产生的成果,按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

        乙方负责与甲方签订护卫安保服务协议书,按协议内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护卫安保服务。甲方按照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护卫安保服务费用。

        乙方负责与甲方签订财务共享中心财务核算服务协议书,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核算服务。甲方按照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财务核算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的结算业务在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并开具正式发票。个别特殊的结算办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由于,甲方系乙方的控股股东。甲方拥有供水、供气(汽)、自备热电厂、铁路专用线、危化品运输等成熟的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完善的采购、销售网络和物流平台,并与公路、铁路、港口运输等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外部协调对接能力,此外,还拥有甲级工程设计、二级工程总承包资质,产业发展配套条件完善。乙方(含附属企业,下同)因系甲方部分资产上市,以及受化工大生产行业特性限制等原因,部分生产装置与甲方生产装置存在管道输送、部分产品或副产物循环利用的互供关系;乙方为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主业,减少公用工程的重复投资,在水、电、气、蒸汽供应、环保处理、公路铁路运输及配套设施上依托甲方;乙方为有效利用甲方对外部资源(尤其是铁路运输资源)协调优势、完善的招投标集中采购平台等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将部分通用物资和部分紧缺原材料委托甲方代理采购;乙方为防止生产工艺专利、专有技术泄密等可能造成利益损失,在招投标同等的条件下,将项目建设尤其是引进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劳务、质量监理等优先发包给甲方。

        因此,根据化工生产行业特点和甲乙双方经营实际,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以后年度仍会持续,利于发挥甲乙双方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稳定。

        与关联方进行的上述交易,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生产经营保障程度和生产经营稳定性、安全性。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受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约束,定价以市场为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由于历史形成的多元化大生产分工协作格局,公司目前除在水、电、汽、铁路运输、部分污水和固废处理等公用工程对关联方尚有一定的依赖性外,不存在其它的依赖性,且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及支付2020年度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及内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本期根据审计业务约定,拟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费用22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万元;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鉴证费用1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本公司承担。公司2020年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与2019年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相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材料及其从事公司2020年度审计的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后认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继续聘请天健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召开审议《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的会议前,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和历年对公司审计工作的胜任能力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予以了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任期定一年。同意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审计费用22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0万元;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鉴证费用1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由本公司承担,未列入财务审计费用。

        (四)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3月22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巨化股份”)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满足子公司经营需要,根据公司2021年度资金预算,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工公司”)、巨化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贸易公司”)、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巨榭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计担保金额156,332万元人民币和14,500.00 万美元(或人民币94,250.00万元)。

        授权公司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担保有关协议,并根据金融市场以及上述子公司对融资品种需求的变化等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进行担保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贷款银行、贷款种类的调整。

        (1)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8,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2)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6,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3)贷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6,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4)贷款银行为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1)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大榭支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6,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2)贷款银行为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3)贷款银行为宁波银行镇海支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1)贷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贷款方式为: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选择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担保金额4,000.00万美元或人民币26,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2)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贷款方式为: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选择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担保金额5,00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2,5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3)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贷款方式为: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选择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担保金额3,00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9,5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4)贷款银行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贷款方式为: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选择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担保金额2,50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6,25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以上担保金额合计美元14500万元或人民币94250万元,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了满足浙江省及衢州市对化工企业用煤总量及标煤耗指标逐年递减的用能限制要求,消除对优质块煤依赖,提高煤的碳转化率和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料煤成本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安全保障度,实现绿色低碳循环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并为本公司提供具有竞争力的甲醇、液氨、工业气体等基础原料,经公司董事会七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晋巨公司实施合成氨原料路线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及其配套项目39,000Nm3/h(Nm3/h,指标立米每小时)空分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分别为 98,613.90 万元、24,840.00 万元,项目所需资金由晋巨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和自筹。

        为了保障上述项目顺利实施,以及晋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要,经晋巨公司股东协商,由晋巨公司股东巨化股份、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按所持晋巨公司权益的比例,为晋巨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巨化股份担保比例为82.38%、巨化集团担保比例为17.62%。

        (1)为晋巨公司流动资金贷款4亿元担保。其中:巨化集团担保7,048万元;保32,952万元(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2)为晋巨公司项目建设资金贷款10亿元担保。其中:巨化集团担保17,620万元;保82,380万元(为项目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8-12年)。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股比例100%)。注册资本26231.67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强;公司注册地:宁波化学工业区跃进塘路501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五金产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软件开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强;企业注册地址: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03号219室;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详见证书编号:甬M安经(2018)001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煤炭的批发(无储存);化工原料及产品、石油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矿产品、化肥、建筑材料的批发;房屋、储罐的租赁;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青;企业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498-500号泰盛商业大厦五字楼全层;经营范围:工业盐、氧化铝等化工类产品的出口贸易,春胺露、离型纸等产品的国际商贸,技术服务及投资咨询。

        晋巨公司前身系本公司合成氨厂,由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巨化集团、本公司、企业经营层共同出资组建,于2008年5月16日登记注册成立。

        现有注册资本为73250 万元。其中:晋煤集团占16.72%、巨化集团占18.43%、本公司占64.85%。股东约定的权益比例分别为:晋煤集团占15.48%、巨化集团公司占17.62%、本公司占66.90%。

        公司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具体许可范围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化肥:尿素、碳酸氢铵生产和销售;煤炭销售(无储存);煤渣销售(不得加工、处理、设置堆场);化工技术服务;气瓶检验(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法律和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审计,截止到2020年末,晋巨公司的总资产为81,112.43万元,负债总额为19,899.51万元,净资产61,212.9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4.53%。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36,151.87万元,净利润610.13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人民币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932.86万元,占本公司2020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62%。无逾期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四家公司担保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八届七、九次会议及监事会八届五、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2020年10月13日、2021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文件。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复印件请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和地点:2021年4月14日~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拟将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称“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募投项目”)尚未支付工程尾款及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共12,078.59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鉴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已实施完毕并竣工验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给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关于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本募投项目尚未支付工程尾款及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共12,078.59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承诺在相应工程尾款1277.24万元(具体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满足支付条件时,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04号)核准,公司和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向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750,28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共计募集资金319,998.3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769.99万元(其中承销和保荐费用总额1,919.99万元,已预付15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318,228.31万元,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363.09万元后,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7,865.2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76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16年9月, 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中国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浙商银行衢州分行、北京银行衢州分行以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等,不包含尚未到期的理财金75,000万元及利息。

        [注1]:经公司七届十次会议董事会、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转让浙江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100%股权,其负责实施的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一期)、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二期)和含氟特种气体项目三个募投项目,随着博瑞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将该三个募投项目已使用及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8年4月完成博瑞公司100%股权转让。收回已增资博瑞公司的募集资金66,719.88万元,加上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39,880.12万元(不含利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合计 109,552.68 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952.68万元)。截至2019 年12月31 日,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完成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09,552.6万元。

        [注2]:经公司董事会七届三十一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终止实施10kt/a HFC-245fa项目,将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32,300.00万元调减至14,142.54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18,157.46万元变更投向11kt/a氟化学品联产项目。

        [注3]: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于 2020年12月建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12,078.59万元。其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078.59万元(见表1);购买理财产品10,000 万元。

        【注】: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中包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10,000万元,以及项目结项后尚需支付的项目工程尾款 1,277.24 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1、在募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俭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进行工艺、建设方案优化,充分的利用公司齐全的公用工程配套资源,压缩了部分项目支出。

        3、随着近年来宏观投资放缓和国内装备制造水平提升,市场竞争激烈、设备性价比提高,公司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加大了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力度,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

        鉴于本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成并结项,尚未支付的工程尾款支付周期较长,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拟将尚未支付工程尾款及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共12,078.5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承诺在上述工程尾款1,277.24万元(具体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满足支付条件时,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公司将在本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资金清零后办理注销事宜。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公司将本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统筹资金安排,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胡俞越、周国良、张子学、刘力的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关于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实际,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八届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公司关于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的意见为:公司本次将已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其他募资资金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统筹资金安排,优化资金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证券作为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统筹资金安排,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使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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