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醚和苯类混溶;属低闪点,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极易燃烧亦极易挥发,其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及明火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其爆炸极限为1.1---8.3%(VOL%),闪点为-42℃,环戊烷气态与空气的比重为2.4,一旦泄露应立即驱散、稀释;若发生火灾,应用干粉、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器灭火。与强氧化剂接触易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爆炸。环戊烷属低毒类,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大量接触时能损伤皮肤,高浓度时有轻微麻醉作用。
槽罐贮存,建议使用地下储罐,若为地上储罐,则应加装水喷淋系统降温,尽可能的避免阳光直射。
环戊烷若为桶装,则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液体库房内,库房温度控制在26℃以下。运输时防止包装容器相互剧烈碰撞,且应轻装轻卸,严防包装破损和泄露,防止静电、火源,严禁与强氧化剂共同储存和配装。夏季运输避免高温日晒,必要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包装用铁桶,桶口严密不漏,桶皮厚度不小于1.2mm,每桶净重125kg—130kg。包装物外应标明物品的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日期、厂名、“易燃品”、“防火”、“小心轻放”、“勿倒置”等标志。
a.入库验收:检验物品包装是否封口严密,有无渗漏和污染,物品为无色透明极易流动的液体,无沉淀杂质。
b.堆码苫垫:铁桶包装应成行列垛码,采取垫板码垛方法,如堆码,高度2桶高,垛距80-90cm,墙距、柱距30cm。
d.温湿度管理:炎热季节严控温湿度管理,可依详细情况采取库房密封和喷水降温等措施,库温保持在26℃以下。
e.安全作业:装卸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大桶在地面上随意滚动、摩擦、撞击,库房和操作现场不得穿带钉子鞋和化纤工作服,物品检验、倒桶、整理等各项操作均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g.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灌装时应注意流速(不超过3m/s),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消防措施:如着火可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一定要马上撤离。灭火剂: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1211灭火剂泡沫、。
现场迅速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危险范围内火源。应急处理人员着装一定要符合安全规定,建议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消防防护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c.槽车装卸作业中,必须带阻火器,停车、熄火,各职能人员不准离开岗位,装卸完槽车(桶),封好后,方可启动汽车发动机。
e.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装卸完毕静止80分钟后进行。
a.凡新入本装置职工或来此协作学习、培训、实施工程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
b.进入现场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护工具,禁止穿化纤衣物进入装置区内,女同志外露长发不准超过肩,禁止穿带钉子鞋。
c.未经许可的非本装置人员禁止进入现场,凡参观人员一定办理参观手续,严格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并且由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d.进入岗位不准携带引火物品或任何引起火灾爆炸的物品,不准用铁器敲打设备和管道。
e.严禁在生产岗位上洗衣物,严禁在生产设备、蒸汽供热管道上烘烤衣物及食品。严禁用易挥发、可燃性液体物质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严禁随处摆放可燃性物料。现场维修操作必要时要用铜制工具,湘潭市精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f.严禁于装置界区内吸烟和动火,禁止穿着可产生静电或带有易燃物料的工作服去接近明火、高温设备及管线的场所。
g.检修电气设备或传动设备前必须断电、气源,设备开关或总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或有人作业等醒目标志,设专人看护。别的设备,管道或闸门需要修理时,亦按照相关规定运行。
h.非本岗位人员禁止对不熟悉的仪表及设备做调试,在岗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集中精力搞好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i.装置设置的安全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按时进行检查,按指定位置摆放,非火灾等事故不得擅自动用。
易燃液体有易燃、易挥发和受热膨胀流动扩散的特性。其蒸气与空气混合成一定的比例,遇火即能发生爆炸,故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处,并与明火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一定区域的范围内严禁烟火。沸点低于或接近夏季气温的易燃液体,如、乙醛、二甲胺,这些易燃性液体,均应储存于有降温设施的库房或贮罐内。易燃液体受热体积膨胀,炎热的夏季里常出现“鼓桶”现象,玻璃容器因受其膨胀而爆裂,故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应留有不少于5%容积的空隙,夏季不可曝晒。
易燃液体的包装应无渗漏,封口要严密。铁桶包装不宜堆放太高,防止发生碰撞、摩擦而产生火花。
易燃液体闪点在0℃以下,沸点在50℃以下的储存的库温控制在25-26℃以下较为适宜。贮罐高度的设计如超过17米时,宜设置固定的冷却和灭火设备,如低于17米时可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为了减少油气的扩散,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贮罐宜按压力贮罐设计,应设置安全阀并有冷却降温设施。闪点低于28℃,但沸点在38-85℃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贮罐的进料管应合理设计,以防液体冲击飞溅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爆炸。贮罐及其有关设施的防雷击、防静电和电气设备的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易燃液体桶装库应设计为单层仓库,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设防火墙数间,每间应有安全出口。
化工生产的污水中,往往含有易燃、可燃物质,为避免下水系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对易燃可燃物的排放应严控。如果把苯、汽油等有机溶剂放入下水道,因这类有机溶剂在水中的溶解度较小,且都比水轻,与空气接触以后,它们的蒸气就会从水中气化出来,这是很危险的,如果任其随水飘流,在所经的水面上就会形成一层易燃蒸气。尤其是在阳光照射和气压低时,危险性更大。若遇火种会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随波逐流,火势会很快蔓延。
在化工生产中,引起火灾爆炸的点火能源有明火、高热物及高温表面、电气火花、静电火花、冲击与摩擦、绝热压缩、自然发热、化学反应热以及光线和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对各种点火源采取一定的措施,严控。以下对三种点火源具体说明。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贮槽和管道内部,不得用蜡烛和普通电灯照明,一定要采用防爆电器。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内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内,应尽可能的避免焊割作业,最好将需要检修的设备或管段拆卸至安全地点修理。进行切割或焊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
凡是摩擦或撞击的两部分都应采用不一样的金属(铜与钢、铝与钢等)制成。铅、铜和铝不发生火花。
在倾倒可以燃烧的液体或在抽取可以燃烧的液体时,设备与金属容器壁相碰撞而发生火花,引起易燃蒸气的爆炸。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这类事故发生,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将设备可能撞击的部位覆盖起来。搬运盛装有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金属容器时,不要抛掷、拖拉、震动,防止互相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化工生产中,加热装置、高温物料输送管线及机泵等,其表面温度都较高,应该防止可燃物落在上面,引燃着火。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
2、开车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各处的润滑油面是否合乎标准。不合乎要求不得开车。
3、储气罐、导管接头内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全部定期检验和水压强度测试每三年一次,并要做好详细记录,在储气罐上注明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下次检验日期,并经专业检验单位发放“定检合格证”,未经定检合格的储气罐不得使用。
4、安全阀须按使用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定压,每班拉动、检查一次,每周做一次自动启动试验和每六个月与标准压力表校正一次,并加铅封。
5、当检查修理时,应注意避开木屑、铁屑、拭布等掉入气缸、储气罐及导管内。
6、用柴油清洗过的机件必须无负荷运转10分钟,无非正常现象后,才能投入正常工作。
8、压力表每年应校验、铅封、保存完好。使用中发现指针不能回零位,表盘刻度部清或破碎等,应立即更换。工作时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车,检修好后才准使用。
9、非机房操作人员,不得入机房,因为工作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机房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酒精宜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库区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二)使用前彻底清除使用范围地(酒精滴落地)周边20m内的易燃及可燃物。
(四)使用场地范围内严禁有火源及超过酒精引燃温度(363℃)的发热物体,使用前必须测试发热物体温度要在250℃以下,方可使用酒精。
(七)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晾干。
(八)酒精燃烧灭火处置:可使用ABC、CO2、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也可用湿毛巾、湿衣物覆盖灭火,室外还能够正常的使用沙土覆盖。严禁使用水泼或干燥的毛巾、衣物进行扑打,否则若被酒精引燃,火势将蔓延扩散,越烧越大。
(九)酒精危险特性:极易燃、气态酒精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爆炸燃烧。气态酒精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一)容器隐患,存放时要选择密闭性好能的容器,不会因外部条件腐蚀而发生泄露。
(二)存放地隐患,存放时因工业酒精为95%v/v以上的乙醇,小容器必须阴凉通风处,隔绝明火地,大型容器应该放置在外部较大空地,并在近处设置消防水阀。
(三)操作隐患,存放酒精处,杜绝明火,严禁吸烟,另外绝缘静电,所有与电和火有关的操作都需要谨慎。
本标准规定了稠油热采专用湿蒸汽发生器(简称发生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小于或等于18.1MPa,额定工作时候的温度小于或等于357度的发生器。
3.2用于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
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批准。制造修理单位应对这类材料来焊接性能测试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
3.5发生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时,应选用材料制造国发生器及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及锅炉压力容器
3.6材料的使用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51条~第55条的规定执行。
4.2发生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更好的提供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和
4.3发生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资格印章。设计资格印章中应注明设计单位名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并应由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4.4发生器及操作间建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时,应按GB11进行地震荷载计算。
4.7燃烧器的设计、安装,应确保在最大放热量时,火焰不直接接触管束及管卡,并便于拆卸.?
4.8发生器起重用结构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GB3811的有关规定。
5.1.2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制造。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参数的修改和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设计修改证
5.1.3焊接发生器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担任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制造单位应建立
b.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材料质量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和压力试验记录);
5.1.5制造单位一定要在发生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金属铭牌。未装产品金属铭牌的发生器不能出
5.2.1发生器的安装单位,必须经局级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承担发生器的安装任务。
5.2.2发生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
5.2.3发生器的制造、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样和SYJ4041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制造、安
5.3.1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并经局级安
5.3.2发生器受压元件的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安全部门
e.辐射及对流管束直管弯曲度超过管长的2%或超过管子内径的90%,应予更换。
发生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必须由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d.蒸汽出口雾化管线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在安全阀和管线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6.1.3安全阀的总排放量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132条进行计算。
6.1.6安全阀一般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安全的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6.1.7发生器在运行中,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停用后再启用时,安全阀也应进行排放试
6.1.10安全阀经过校正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
6.1.11安全阀的校正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校正能力,并经局级安全部门认可。安全阀校正后,始
b.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
c.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6.2.4压力表的安装、校正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正,并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期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
6.5.2启动时应首先启动附属设备(供水泵、鼓风机、空压机)进行前吹扫。
e.承重梁、柱等构件,与发生器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8.1发生器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8.2发生器操作人员应熟悉发生器安全知识,定期检查发生器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
8.9.1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
8.9.3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
8.10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发生器运行时的给
8.12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发生器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表”[见附录A(补
8.13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发生器使用登记证”,见附
8.15进口发生器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
8.16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发生器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
,应选派熟悉发生器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8.16.2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
9.1使用发生器的单位,对运行的发生器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
9.2从事发生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
9.3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
后应出具《湿蒸汽发生器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
9.4.1受检发生器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9.4.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发生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9.5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6.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发生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发生器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6.3压力试验:是指发生器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
9.7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9.8.3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9.8.5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9.9发生器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
9.10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
3、从事氧气管网操作,维护和检修的人员,必须了解氧气的性质,掌握管网流程,并经过管网安全技术和操作检修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
4、管网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检验、校定,发现缺损、失灵,立即上报监管,激动管理部门组织检修、更换。
5、对管网进行较大作业时,必须事先作出作业方案(包括流程、方法、步骤、时间、范围、责任者、监护人和确认制导),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6、各单位应对氧气管网上的阀门按系统编号,并实行流程指示图和操作牌制度,重要的阀门操作室应有人监护。
7、直径大于70毫米的手动阀门,只有在阀门前后压差小到0.3MPa以内才允许操作,缩小压差方可能采用降压、充气或设置旁通阀等方法(放散阀除外).
8、氧气阀门必须缓慢操作,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要站在阀门的侧面,非调压阀门不允许作调压阀门使用。
9、氧气管道动火时,应对有在阀门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加盲板阀确认不漏,动火前用不含油干燥空气或氮气置换。取样化验合格后,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动火。
10、氧气管道的接地装置,每年雨季之前应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接地电阻应符合标准,并严格禁止利用管网设施搭设接地线、氧气管道在检测或长期停用后,再使用时应彻底吹扫。
13、主要氧气管道每三年测壁厚一次,必要时,可作探伤检查和强度试验,钢管道经强度核不合格时或有出现事故的可能时,应予以更换。
14、用户不得滥接管道,新建、新接管道应正规设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后,要经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15、各单位所辖氧气管网应建立完善档案,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验收、投产资料,投产后检查、试车、试压等的记录和鉴定意见。
16、氧气管道实行色标管理,外表定为浅蓝色,氧气管道每三年至五年刷漆一次。
17、氧气管理划分,应以公司文件划分界限为准进行管理,确保管网使用安全。
18、各单位在管网设施周围进行建筑、架线及其它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
19、各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所辖氧气管道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