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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温州星贝海藻食物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出产1个批次的原味海苔虾片共20包,该产品标签配料表食物添加剂标示为:泡打粉。于2022年8月29日悉数销往温州市洞头北岙海之缘贸易商行,出售价2.5元/包,合计出售金额50元。2022年9月19日温州市洞头北岙海之缘贸易商行在其抖音号:海之缘食物商城进行网络直播出售,当天出售1包的原味海苔虾片,出售价6.05元/包,订单号:4****************6。另查,在《食物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中,依据该规范条款1的阐明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因而在产品标签上既能够标示为复配膨松剂,也能够标示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依照2014年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关于复配食物添加剂的标识规则:应当在食物配料表中逐个标示具有功用效果的每种食物添加剂。
行政处分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主张处分如下:一、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50元);二、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上述合计罚没款伍仟零伍拾元(5050元);